一、「師鐸獎」旨在獎勵本校專任教師(含附屬醫院教師)連續任職滿五年者,且教學、研究及服務表現均傑出之教師共計五名(學校二名,附屬醫院各一名;必要時得不推薦);得由本人申請或醫院、學院、系所及學生會推薦。
二、師鐸獎審議項目及比例(辦法詳附件一)
(一)教學(25%):教學成效及授課情形
(二)研究(25%):研究論文發表、計畫執行、專利、技術移轉、得獎情形
(三)服務(25%):校內、外、臨床服務事蹟及績效
(四)特殊貢獻(25%):足為教師楷模的事蹟及成效、同儕、學生等給予之客觀評價佐證。
三、審查程序:(作業時程詳附件二)
(一)人資處初步篩選及彙整資料。
(二)遴選小組委員書面審查。
(三)公佈遴選會議簡報名單。
(四)候選人進行簡報及委員評分。
四、醫療相關科部教師請自所屬醫院向學校提出申請,不列入學校獎勵名額。
五、申請截止時間為公告日起至110年9月30日(星期四)17:00止,欲申請之教師於截止時間前將申請表、推薦表及相關佐證資料之word或PDF檔送繳人力資源處。
六、「相關辦法」、「作業時程」、「申請表」及「推薦表」請至人力資源處網站最新消息下載。
七、本次進入第2階段之候選人,將於2021年10月18日(星期一)下午進行簡報。